《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适用于该公约中提到的所有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不适用于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在中国,优先权原则体现在专利法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第一次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