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发明家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要求。发明人应为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集体,如不得写成“XX课题组”。发明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名称。发明人超过一人的,应当从左至右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更正请求书中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更正意见、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栏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提出不公布姓名请求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专利局不予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小册子、专利小册子和专利证书上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不得再次请求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阶段后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外国发明人在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姓和名之间用点号,中间用点号,例如M. Jo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