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R&D费用的规定
法律主体性:R&D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了企业的R&D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企业应正确处理税务,才能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R&D费用如何处理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R&D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例1:A公司自主研发了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研发支出总额为1万元。经过测试,R&D活动于2008年7月1日完成研究阶段,进入开发阶段。本阶段研发支出为654.38+0.2万元,假设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2008年6月5438+2月31日,R&D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相关账务处理如下:1、2008年6月30日前的研发支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00贷:银行存款等。100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所有R&D支出属于研究阶段:借款:管理费用100借款:R&D支出-费用化支出100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借款:R&D支出-资本化支出120借款:银行存款等。1204, 2008.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120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20从上述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来看,企业未作期末加、减的会计处理,如例1的第二分录,将不符合研究阶段支出1万的资本化条件。再如例1中的第四条分录,将1.2万元研发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1.00%转入无形资产,不执行1.50%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的处理,使企业不享受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方式的研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研发费用不是无形资产。对于不属于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扣除100%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扣除50%的研发费用。例2:遵循例1的数据,按照会计准则,A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其他调整,则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应为:应纳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应纳所得税=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