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

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不超过28项;企业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少于获奖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第六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称重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未被前人发现或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的;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的认可。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和系统的研究开发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

(二)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项目中,有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使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和其他社会公益科学技术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四)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和载体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发展能力,对行业和产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

(五)在管理与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件,制定分类评审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先进成果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第十一条省科技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简称推荐人)推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单位。

前款所称省科技奖候选人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第十二条省科技奖的评审包括初评、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依据省科技奖的奖励条件和分类评审标准。

省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