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商业竞争中非常重要。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一些关于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例。商业秘密是我们自己公司保密的技术,等等。很多人不明白商业秘密是不是知识产权,那么商业秘密权是不是知识产权?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的主体不特定,其权利取向的客体是任何人(在法律空间的效率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和绝对性,是所有权。但是,商业秘密是在一定的人的范围内“采取保密措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在一定的人的范围之外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只要不是不正当手段,第三方可以将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具体区别如下:
1,不同于专利权
专利不允许再开发。在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内,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无论通过何种手段,都不能以商业目的实施。
2、不同于商标权
对于注册商标,除了许可合同的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方都无权在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内使用。
3.不同于版权
只有财产权部分可以用来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二、商业秘密权的类型
1,占有
商业秘密的占有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和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非权利人也可以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
3.收入权
收益权是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处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也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取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债权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
4.处置权
处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放弃对商业秘密的占有、不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给予或者转让商业秘密等。
第三,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的角度界定的,也称商业秘密侵权的例外,以例外的方式描述侵权判断的类型。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开发
即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开发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利用权利保护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
2.逆向工程
所谓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最终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产品的原始配方或生产方法。商业秘密权权利人投入流通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通过定向工程分析研究被竞争对手知晓(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产品除外),其保密性相对丧失,原权利人也丧失相应的权利。
3.合法受让人
商业秘密的性质是可以转让的,事实上也可以分割。用户可以通过许可、技术转让合同等合法手段使用商业秘密。
4.已知字段
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容易获得的信息,业内熟知的信息,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术。
5、公共权利的限制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国家公权力对商业秘密的限制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范围仅限于履行职责。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仍然负有保密义务。
6.强制披露
这里主要指的是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未上市公司,可以保守其商业秘密,但对于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被披露,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是商业秘密。
我给你介绍的就这些。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此外,还对商业秘密权的类型以及商业秘密权限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梳理。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并为公众所知,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再享有商业秘密权。当然,国家对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是有严格规定的,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