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使用竞争性谈判?
(一)政府购买服务;
(二)技术复杂或者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预先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预先计算总价;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扩展数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拟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预算主管单位报告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协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评标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至少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和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务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封锁地区和行业。
如果通过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的书面推荐选定供应商,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应出具各自的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说明或者基本介绍;
(三)采购项目预算;
(四)供应商资质;
(五)获取咨询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咨询文件的价格;
(六)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预算、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咨询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商品的品牌,不得含有针对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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