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龙潭工业园优惠政策

经批准进入工业园区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优惠政策,也可享受本优惠措施。

第一,土地特许权

第一条工业用地应当依法以不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挂牌出让。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在工业园区综合平衡的条件下,可以给予特别优惠的土地供应:

(1)跨国公司和国内上市公司总部、大型企业集团或其他知名企业投资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

(2)投资者在工业园区设立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其新产品、新技术试验基地,或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其所办企业为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本办法第二条的发展模式。

第二条采用引导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鼓励开发商参与工业园区的连片开发建设,即在工业园区内划出大片土地,按照8:2的比例规划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然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商。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开发商签订了特许权协议,赋予开发商对工业园区土地的连片开发建设权。开发商依法取得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连片开发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并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产权应无偿移交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拥有和管理。开发商开发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可自主投资办企业,也可依法出租或转让给园区内企业托管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用地由开发商自主投资、建设、经营和转让。开发商投资工业园区土地连片开发的税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折股等灵活方式出让。兴办产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少于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给予优惠。土地租赁期间或者期满后,原承租人需要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优先购买。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可按有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如果是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租金会优惠。

第二,税收优惠

第四条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技术改造和扩建,经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销售自产高新技术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实缴额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五条区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工业园区内独资或合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自取得首次收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新设立的其他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外,自取得首次所得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七条对在工业园区新设立的境内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2006年至2065,438+00年期间,国家认定的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65,438+0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汽车、高新技术等重点行业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和内资企业,机械、建材、钢铁锰、化工、日用品等传统行业的企业,以及自治区通过高新技术改造支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底前开发生产的所有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但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第十三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汇出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出口产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征税的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的减半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最优惠的政策之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总投资西部地区内外资产业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列入《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的货物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认定其缴纳的营业税属于本级财政收入,三年内由本级财政全额奖励和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每年缴纳的税收,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不同的扶持比例。年上缴同级税收5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资金;本级金属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扶持资金。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奖励可延长5年。

第二十条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可享受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100%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和工人的增值税。对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工业园区内新设立非生产性企业和原有非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投资申请相关许可时,除按最低标准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属于本级应收部分:收费部门由政府全额资助的,予以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15%的标准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标准的30%收取。

第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科技人员的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经过评估或者按评估价格入股或者冲抵其创办公司(技术开发机构)注册资本的35%以内。

第二十四条博士、硕士、高级职称、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的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工业园区企业领办、创办或工作的,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并免收一切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在工业园区工作的投资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公民享受同等待遇,享受优惠服务。

第二十六条引荐国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园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实,待项目建成纳税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给予重奖。

第二十七条鼓励银行、保险、商业、服务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公证、市场营销、知识产权、证券、劳动仲裁等配套服务和中介组织进入园区建设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建立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代企业办理各项证照,实行投资企业与部门“零接触”。对每一个入园投资项目,市县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前期选址、项目洽谈等前期工作,协调处理项目立项、审批、发证、注册、年审、通关等业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可由本市审批的项目,应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

第二十九条建立工业园区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监督部门对违反园区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有关部门确需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检查工作的,必须征得当地政府同意。

第三十条本优惠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