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费用加扣除政策

一、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的活动

企业为获取新的科技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技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定期升级。

2 .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技术、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

3.商业化后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更改。

5.市场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过程或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政策基础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15[财税]+019号)

二、除生产企业R&D外的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题

制造业以外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65438+2月31前扣除,然后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政策基础

1.《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第6号)

三、制造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题

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生产企业在R&D活动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然后从20210开始,按照11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从2021 1进行税前摊销。

政策基础

1.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5]165 438+0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13,2021)

四、多行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企业。

适用主题

既有制造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标准

制造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制造业务并享受优惠待遇,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如果制造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低于50%,那就是其他企业。

总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和其他收入。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13,2021)

五、10月提前申报可享受前三季度R&D费用加提前抵扣。

适用主题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度,企业在5438+00年6月提前申报当年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处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R&D费用自行计算附加扣除额,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附加扣除优惠的R&D费用填写《R&D费用附加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8)。

企业也可以选择在5438+00年6月份预缴,不享受前三季度R&D费用的优惠扣除,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2021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基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8号,2021)

不及物动词增加优化简化研发支出的辅助账户样式。

适用主题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企业。

政策内容

企业在根据R&D项目设置辅助账户时,可以选择使用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样式2015或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样式2021,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样式应包含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样式中所列数据项,逻辑关系一致,能够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R&D费用。

为方便中小企业合规享受优惠政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户降低了填写难度,可供所有企业选择。

政策基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8号,2021)

七、调整和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

适用主题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进行多项R&D活动的,应当对每个R&D项目单独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而不是对所有R&D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统一纳入无形资产形成当年计算:

所有R&D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所有R&D项目的人员、劳务等五项费用之和× 10%/(1-10%)

人员劳务等五项费用包括人员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用、新工艺规范制定费用、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用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税前扣除;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其他相关费用”多项调整,普遍提高了可抵扣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