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利,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是普通纳税人,一般都能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有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买方不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算。
法律客观性:
本罪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管理系统。增值税犯罪非常突出,除了犯罪分子为了追求巨额财富而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市场很大,使得伪造、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巨额财富的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干扰了税制改革。如果任其发展,财税体制改革将有失败的危险。因此,必须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市场。本罪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谓购买,是指行为人以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按照一定的价格,从他人处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非法购买,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购买行为。为加强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发售的条件、程序、主体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属于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购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体非法购买。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购买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购买行为无论如何都是非法的。-如果购买存在法律障碍,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购买也是违法的。所谓防止购买的法定原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纳税信息的;(二)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购买专用发票,向他人借用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不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填写专用发票,不按照规定保存专用发票,不按照规定按月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栏,不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3)所售商品均为免税商品。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已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差额征收专用发票。第二,非法购买,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买,也是非法购买。如果提供的证件是伪造的,或者是贿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购买的,或者是未按核定数量购买的等。,都是违规购买。三是向没有销售权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在中国,唯一有权出售发票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如果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也是违法购买。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质上也属于非法购买。不同的是,第一种行为的“非法购买”对象是伪造的,而后者是真实的。判断是否属于“伪造购买”,要看行为人的主观认定。如果确认是伪造的,就是这个意义上的购买,否则就是“非法购买”。明知是伪造而购买,无论其手段和方法如何,也无论从何人、何地购买,均可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式样、图案、颜色、结构,采用印刷、复印、拓印、描画、拓印等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伪造手段生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根据本节第21l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构成本罪,不需要要求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NPC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达到65438+万元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应该作为量刑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