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标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争创国际一流科技园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支持,强化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自主创新成果保护能力,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财税关系在Xi安高新区;2.统计关系在Xi高新区。第三条资助条件、内容和标准(一)对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则较为完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年新增知识产权申请3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2万元,增加15件,每家企业最高1万元。(2)2009-2012期间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以下内容和标准给予补贴:1,欧盟、美国、日本专利5万元,其他国外专利3万元;2.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补贴2万元;3、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000元;4.每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2000元;5、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贴1000元;6.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7、欧盟、美国、日本商标每件资助10000元,其他国外商标每件资助5000元;8.每件国内商标补贴1200元;9.每篇版权资助300元;10,计算机软件产品注册,每件资助500元;11.对每个拥有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模块给予1000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模块评估总费用的50%)。(3)对2009年至2012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体、行政保护为结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侵犯Xi安园区企业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的,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按照案件审结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件最高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共5万元。(五)每项专利支持国际标准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项支持国家标准的专利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项专利配套行业标准一次性奖励3000元。(6)对列入国家和陕西省各类知识产权产业化孵化项目的企业,当年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在30件以上的,国家和陕西省给予同等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七)对2009年至2065,438+02年在Xi高新区代理知识产权超过65,438+050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授予当年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称号,当年奖励2万元,每增加50件增加65,438+00,000元,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八)加快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与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质押为重点内容的新型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各种资金来源、各种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机构进驻高新区为企业服务。(九)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用于维护专题数据库、引进专业服务和建设知识产权队伍、组织区内企业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等能力建设。(十)建立和完善高新区知识产权展示和转化平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在园区的应用,促进高新区经济发展。(十一)对Xi高新区知识产权年度增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十二)Xi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服务大厅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系统,为高新区企业免费提供专利查新服务。第四条申请材料1,《Xi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管委会相关部门签字);4.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知识产权的工作和取得的文件、证书及复印件;6.申请PCT专利授权,需要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7.申请第三条第五项应提交陕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专利检索报告,并经xi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分局确认;8.申请第三条第六项的,应当提交国家、省、市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合同原件;第五条程序(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高新区经贸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高新区经贸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政策局、财政局、统计局及相关园区进行初审。(2)初审结果提交高新区管委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议。(三)审议结果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结果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开发区报公示,公示期15天。(四)公示期满后,知识产权局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发出资助通知。(5)高新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资金。第六条接受资助的时限为当年2月65438+至次年2月1。第七条以欺骗手段获得财政支持的企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其享受Xi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其财政支持。第八条本办法由Xi高新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 12 31。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