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人的法律指导:可以不要求关于投标情况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因使用扶贫资金顶替工作、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未招标的建设工程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审批招标事项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的理由:
1)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4)其他原因不适合投标的。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审批的建设工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投标的;
2)需要使用农民工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
3)主要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5)原中标人对在建工程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仍有承包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三)可免于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不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1)中国境外无偿捐赠或提供的机电产品;
2)支持生产的零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产品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的样品样机;
(七)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所需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50%的机电产品;
9)生产企业所需的特殊模具;
10)用于产品维修的零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