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背景中的附图标记可以用在实施例中吗?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清晰准确的前提下,尽量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当然,如果能保证没有歧义,能说清楚,表述就口语化一点,比如“大多数人认为。”。。它会跑得有点慢。。。“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没有歧义,考官就不会因此而要求改正,也不要那么‘口语化’以至于变成只有部分地区才懂的方言。其实不会有问题,只要清晰准确,表达有点日常口语对话,问题不大。
实施例的部分内容建议阐述本专利方案所依据的原理,如果可能的话描述设备运动过程,根据原理和机构运动过程推导出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
说明书的主要作用是支持权利要求中概括的范围,即权利要求是对技术方案的概括,在撰写过程中会对技术特征进行概括。实施例的主要作用是充分说明技术方案的实现过程以及实现手段是什么。实施例写得越全面,权利要求中概括的范围就越能得到支持。
该规范就像一个权利要求的字典。如果权利要求中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权利要求中涉及可能有歧义的词语,可以在实施例中进行补充说明,例如“本申请中涉及的试剂具体指。。。不是。。。"当权利要求中涉及不明确的位置词时,也可以在说明书中说明,如“左、右、前、后等”。
一般来说,实施例部分可以这样写,结合技术背景、原理、运动过程、实现手段,推导出方案的有益效果。作为权利要求书的字典,不清楚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来说是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