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律师费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或者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上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协可以制定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定价指导原则,并报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花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人数和律师的专业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律师服务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收取,如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
计件工资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中标金额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时间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八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定价方式。
如果按时间收费,律师事务所必须在结案后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经省物价局、司法厅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定的数额或者规定的范围、幅度和限额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可以进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和继承案件;
(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金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风险代理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本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和条件等进行约定。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施风险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
风险代理费用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目标金额的30%。
第十二条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中实施风险代理费。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以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下调幅度。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案卷检索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费用(以下简称“手续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是,双方在实施风险代理收费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手续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支付。由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手续费。
律师事务所因异地办案需要提前收取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估算,经双方协商后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成本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支付方式、期限、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手续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票据。预付手续费必须书面确认,并严格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结清后,必须开列手续费清单,并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如不能提供余额部分或票据,应相应退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律师因过错或者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者委托人因过错或者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相关费用的退还和赔偿。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免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延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范围或幅度的;
(四)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的;
(三)未提前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案差旅费预算、出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提交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票据、财务票据和业务档案的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费产生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0日起施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1.小时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的费用:
1.罪犯:
(1)调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试用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和担任被害人代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较大的刑事案件,属于集团犯罪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可在规定标准的1.5倍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费用:
在收取基础费1,000-8,000元的基础上,按照争议标的物的金额计算收取。
5万元以下(含5万元):免费。
5万-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8%
65438+百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654.38+0万元(含654.38+0万元):4%
1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万元(含10万元):2%
1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