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科学管理我省外国专家,促进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境)外担任高级职务(含曾担任高级职务)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或我省批准来山东短期或长期工作(3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在省政府的领导和省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市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外国专家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国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省外国专家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实施全省外国专家管理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四)指导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五)开辟和确定引进外国专家的渠道,建立和发展与国外(境)的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筹集外国专家管理经费和安排项目经费,并对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管理方法,并进行评价和推广;

(八)办理外国专家来山东工作定居的有关手续,协调他们的工作安置;

(九)奖励在引进和管理外国专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章专家引进第六条引进外国专家按程序报批,引进经济、技术管理专家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市管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国家和省拨款和有偿借用资金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上报。第七条需要引进文教专家的单位,应向省人事行政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经批准并取得《引进外国专家资格证书》后,按规定程序引进外国专家。第八条批准引进外国专家的地区或部门应及时向外国专家发出邀请。其中属省属单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邀请;属于本市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邀请。第九条发挥外国专家的专长,积极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外国专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调动安排,由所在市、本部门负责;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剂安排,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第四章专家待遇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合同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发给零用钱。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购汇。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派遣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缴纳所得税。第十四条外国专家在出入境、购物、外汇兑换、旅游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凭《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证》。第十五条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做出重大成果或重大发明的外国专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条例》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第十七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奖励:

(一)用人单位颁发的奖励和奖金;

(二)被市政府和行政公署授予荣誉称号的;

(3)齐鲁友谊奖由省政府授予;

(4)向国家申报授予友谊奖。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引进外国专家所需经费主要由聘请单位自筹。属于社会效益或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可向国家或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部分资助资金;一年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但如果有较大的资金需求,可以申请有偿借款。第十九条需要国家和省助学金和有偿贷款的,由用人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请,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部门审核后,送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或上报。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引进外国专家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年度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