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各类案件收取法院诉讼费的标准如下: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以下比例支付:1。不超过65,438+0,000元:每件50元;2.654.38+万元以上至654.38+万元:诉讼标的额× 2.5%-200元;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 2%+300元;4.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金额× 1.5%+1300元;5.50万元以上至654.38+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654.38+0%+3800元;6.654.38+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0.9%+4800元;7.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500万元以上至654.38+0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 0.7%+11800元;9.10万元以上至20210000元:诉讼标的金额×0.6%+20210;10.20210000元以上:诉讼标的金额× 0.5%+41800元。2.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50元至500元;2.不超过人民币654.38+0万元:每件支付50元;3.65,438+0,000元以上至50万元:执行金额× 65,438+0.5%-65,438+0,000元;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执行金额× 1%+2021元;5.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执行金额× 0.5%+20,265,438+00元;6.1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 0.1%+67400元。3.安保费1,财物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物金额:每件30元;2.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1%;3、超过1.5%元,但不超过5000元。4.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部分0.5%。5.侵犯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0万元部分1%;超过654.38+万的部分为0.5%。6.其他非财产案件:50-100元每件。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9.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支付,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应当在清算结束后缴纳。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11.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12.支付令申请:65438+财产案件受理费的0/3。十三。申请公示:每件100元。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每件400元。15.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
法律客观性:
司法鉴定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财产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费按照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价值较小的部分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65438+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65438+万元至50万元的,按1%计收;(三)50万元以上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0.8%计收;(四)654.38+0万元至200万元以上部分,按0.6%计收;(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4%征收;(六)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2%计收;(七)超过654.38+00万元的,按0.1%计。对于标的数额较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费的数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财产案件司法鉴定收费,仅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的物证文件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指纹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