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政策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沪籍毕业生来沪就业的主要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市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 .在本市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本1万元(含)以上,2026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非上海市最高学历大学生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申请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本和注册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提供相应材料(详见申请材料说明);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确需引进非沪籍毕业生的,须于2022年7月29日前(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以政府主管部门、区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或市级以上开发区主管机构正式文件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申请。
如在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涉嫌弄虚作假,将进一步加强核查,必要时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后做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2021年,用人单位与所有已录用并在上海落户的毕业生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2022年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批准。
(二)非上海毕业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沪籍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委托培养,2022年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市毕业生最高学历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以自主创业形式申请本市户籍,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款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聘用协议。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沪籍毕业生申请在沪就业须一次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
1.2022年非沪籍高校毕业生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22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水平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术水平获奖项目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
受疫情影响,2022年非沪籍毕业生申请在沪就业调整为分两批受理:第一批为2022年7月4日至8月31日(工作日);第二批为2022年65438+2月1至2022年65438+2月30日(工作日)。
(一)按以下程序受理经办机构下属(管辖)用人单位的申请。
1.各经办机构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经办机构及下属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2.各受理机构所辖用人单位通过网络在线填写相关申请信息或登录上海市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服务交流平台”,经核实后在线提交至相应的受理机构。
3.各受理机构所辖用人单位准备好本单位和非沪籍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相应受理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受理机构确认网上提供的信息与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他们将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用人单位无相应受理机构的,可通过网络在线填写相关申请信息或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服务交流平台”,经核实后在线提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根据预约时间,派人事专员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第四,接受审计
上海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将予以受理,并出具接收材料的回执。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根据《2022年非沪籍高校毕业生分级就业办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相关信息后,报联席会议审批。相关结果将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进行通报。成绩公布后,取得落户资格的单位和学生应在6个月内完成实际落户手续。
2022年非沪籍毕业生进入上海就业落户标准为72分。
动词 (verb的缩写)抱怨
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公布后30日内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在就业创业服务网“用人单位服务交流平台”申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下载打印),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联席会议审议。申诉结果一般应在收到雇主书面申诉后60天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不及物动词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联系电话6482919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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