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版权的二次开发

要看对方有没有修改的权利。如果有,可以重新开发,但是仍然不能委托二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这里有一个案例:

最近遇到一个案例,觉得很有意思。我可以和你分享。

案例描述: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版权归B公司所有的计算机软件M,使用几年后需要升级,于是找到B公司原技术人员离职后在外成立的C公司,签订了软件升级开发合同。B公司发现后,起诉C公司侵权,C公司答辩称A公司合法拥有软件M,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二次开发权。

观点是:本案中,C公司侵犯了A公司软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

C公司律师引用的辩护法律条款如下——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软件正版化的权利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需要将软件装入计算机和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中;

(2)制作备份拷贝以防止拷贝被损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这些备份副本提供给他人使用,当所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权时,应负责销毁备份副本;

(三)为在实际计算机应用环境中使用软件或者改进其功能和性能,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其实,我们看一部法律,就要仔细分析它的法理,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的本意,从而正确理解法律。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其核心是通过“保护”促进技术进步。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A公司确实有权对M软件合法拥有的复制品进行再开发,但应解释为该权利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从法律上,我们可以知道软件的合法拷贝的所有者可以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很明显,这种合法的二次开发行为有两个约束。第一是权利只属于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者,第二是二次开发行为只能针对合法复制品进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修改权可以通过分授权的方式使用,而这种法律本身就是在著作权的范围之外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拥有者给予必要的有限授权,所以这种授权本身必然是限制性的,所以不能用扩大的法律方式来解释,也就是说,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执行者只能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拥有者。

具体到本案,A公司的二次开发权可以且只能由A公司自己实施,可以且只能在A公司合法购买并拥有的M软件的复制品上使用..A公司所拥有的二次开发权不能延伸至第三方公司,因此C公司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侵犯了B公司软件的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