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每学期修满多少学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河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正案)
第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习期间必修课(含选修课)的绩点为3.0;
4、掌握一门外语,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425;
(2)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大学外语课程(四个学期)总分达到646分;
(3)获得省部级学科竞赛1-3奖金、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创业法人资格的学生,可酌情降低四级成绩。
第三条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申请获得学士学位,除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处分一年以上,通过部门考核,确实改正了表现。学习期间必修课(含限制类课程)学分达到4.0,受处分后获得学院级单项奖及以上;
2.被处分一年以上,经部门考核确实改正了表现。学习期间必修课(含限制课)学分达到3.5分,受处分后获得学院级综合奖;
3.被处分一年以上,通过部门考核,确实改正了表现。学习期间,我的必修课(包括限制类课程)绩点3.0,处罚后获得过一两次学院级单项奖和综合奖。
院级综合奖项有: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奖;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1-3奖金,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创业法人资格。
学院级个人奖项包括:
学术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优秀艺术体育奖学金。
同一奖项或成果在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三条中只能使用一次。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各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由本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
3.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学院学习满一定年限,符合授予条件后,可以申请补充授予。如果不符合第3条的条件,就不能申请追加补助金。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门问题,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