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中使用限制的功能是2016-10-09。
当产品权利要求具有“运钞车防弹玻璃”这一特征时,说明该应用中的玻璃与“家用门窗玻璃”相比具有特定的性能,这是由其特定的微观结构决定的,即运钞车防弹玻璃隐含着具有防弹功能的微观结构,因而不同于“家用门窗玻璃”,与“家用门窗玻璃”相比具有新颖性。当玻璃的用途仅限于“为运钞车防弹”时,权利要求中的玻璃很可能具有与“家用门窗玻璃”相同的功能,将无法实现申请文件中描述的功能,因此不具备新颖性,更谈不上创造性。
因此,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当使用限制暗示产品具有某种功能或某种性质时,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是有影响的。
现阶段,对于使用受限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专利产品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不写使用限制,权利要求就可能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而保护已知产品,这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在复习阶段,尾翼和尾桨虽然结构相同,但应用领域(应用环境)不同。尾翼用于飞机,其工作介质是空气,尾桨用于潜艇,其工作介质是水;空气和水虽然都是流体,但特性完全不同,对作用对象的影响也不同。所以尾翼在空气中的受力和尾桨在水中的受力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这方面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把尾桨应用到飞机的尾桨上。所以说把尾桨的这种结构应用到飞机上作为尾桨,属于改装发明的范畴,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另一方面,如果不限制尾翼的应用领域,则包括更广泛的尾翼,当然也包括现有技术中潜艇上使用的尾桨,显然本案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利用应用领域界定主题或者技术特征,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是有影响的(实质上是阐述了技术方案中存在应对特定环境的特定特征),即在产品权利要求中,界定应用领域对于确定应用主题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