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客体问题

民法没有所有权客体,只有民事权利客体、财产权利客体、债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人身权客体等等。

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

所以我认为你在这个问题中提到的“所有权客体”应该是指物权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是指存在于人之外的、能被人力支配和控制的、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任何财产。

太阳、月亮和星星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所以它们不是“东西”,因此不是所有权的对象。

关于假肢。假肢作为一种商品或物品,是存在于我们人体之外的一种财产,可以由我们使用和支配,可以满足我们的某些需求,特别是需要假肢的患者,所以是一种“物”,即所有权的客体。

但我们这里说的是“病人身上的假肢”。首先,它作为患者身体上的一个器官,成为患者身体的一部分。此时他已经从财产权客体变成了人身权客体,不符合“物”的定义,所以不是所有权客体。当假肢有一天从人体上取下,它又变成了一个东西。

区分是不是“物”(所有权客体),要看是在人的外部还是内部。关键在于能否脱离人体。如果是这个人身体的一部分,就不能脱离人,他就属于人身权的客体。

比如心脏起搏器,本来是一个东西,是一个所有权的对象,但是当它被放进一个人的身体里,你就认为一个人的心跳依赖于他,是不可分割的,他就不再是一个东西了。假肢也是如此。简单来说,当人们像依赖我们身体的每一个器官一样依赖它时,它就不再是一个东西了。

再比如头发,头发在我们身上的时候是我们人身权的客体,但是剪掉了就可以出售,成为一个东西,也就是所有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