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平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6]6号)。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65 438+05]144号)等文件,解读:1。基地的主要功能(1)管理机制。基地要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和规章制度,加强创业实体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孵化场所的保护。为孵化对象提供起步场所、基本办公条件、公共集会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3)创业培训(实训)和指导。建立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教师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服务。(4)商业业务代理。提供会计代理、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金融代理服务。(5)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府服务或政府服务代理职能,协助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和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提交各类报表。(6)项目展示与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投、创投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7)科技创业服务。主要服务于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团队)的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撑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相关公共技术支撑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服务。二、基地类型(一)综合型基地。具有一定规模,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项目孵化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30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2)农村根据地。总面积不低于100亩,入驻经营合作30余户,带动就业150余人。主要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的专业合作社,或以个人、家庭名义经营的承包种植、养殖经营(孵化)实体。(3)创新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孵化项目30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的使用(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使用期内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用途。三。基地的审查与确认(1)基地初审。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初核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在《申报表》中添加初审意见,报市就业中心审核。(2)对基地的审查。市就业中心应在每年9月31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添加审核意见后,提交市人社局进行最终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审查。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2年内取消资格。(3)基地的最终评审和鉴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活动并对申请人进行最终受理,在《申报表》中添加最终意见,并将最终合格名单在“广州创业就业促进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认定为“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会通报。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相关评价条件的,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