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自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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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根据被许可人取得实施权的范围和权限,专利实施许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有效的地理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本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独占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或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不得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但专利权人本人可以实施专利;
(3)一般实施许可又称一般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在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的同时,可以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本人也可以实施该专利;
(4)交叉许可,简称交叉许可或交换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5)分许可,简称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同时又授权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
4.请求保护的权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专利权的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6.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披露发明内容的义务。根据专利法,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他的发明就不受法律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终止。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