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具体内容

目前,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有明确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利益”不仅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本身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广义上允许他人实施或者转让该专利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约定优先原则、最低保证额和报酬比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约定或者没有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至少为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最低奖金不低于1000元。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本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上级单位给予奖金。(二)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或者没有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每年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商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商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65,438+0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综上所述,一旦被认定为职务发明,产品的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发明人依法享有产品设计人的名称权。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发明报酬,享受相应的奖励,而产品所有权不属于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