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顺序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按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专利申请的案卷送交审查员的时间顺序进行审查,以免一些缺陷较多或者审查难度较大的案卷长时间留在审查员手中,以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提前或者延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档备查。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过程中,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档。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不涉及权利的明显的文字和符号错误外,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更换页面,并将原始文件存入案卷,不退还申请人。需要外国申请人开会或论证的申请,应向本审查部门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证明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其理由,而不应只是给出一个断然的结论。特别是当驳回理由属于本章第5.6节所述情形时,应当明确说明同一产品公开销售和公开使用的时间、地点、公开出版物的名称和出版日期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必要时可以附载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听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自己的意见、要求和看法。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事先告知申请人理由和支持理由的证据,申请人应当在发出驳回决定前陈述对理由的意见。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括未通知申请人的新理由和/或新证据。节省程序原则审查员应当按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进行工作,并且应当以最短的程序结案。当专利申请需要被驳回时,审查员可以不审查格式问题,不需要要求申请人改正其缺陷,从而节省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时间和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