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委托专利

汗,这个问题有问题吗?

1.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从上述第六条可以看出,申请权显然不会“归C教授、丁某和另一位老师所有。”

问题是它属于B大学还是A公司..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如果研究开发者获得专利权,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

根据以上问题,明确专利申请权属于b大学。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C教授和丁是发明人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另一位教授提出了改进意见(之前的评审验收被忽略)。个人认为,所谓的改进意见,可以理解为提出了一个研究方向,但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研究。因此,这另一位教授不属于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