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具体有哪些福利?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建设人才强市,建设“国际人才港”,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就业。根据《广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外人才工程市人民政府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和“海外万人集聚工程”,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广州创业发展。第三条申请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书》后,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一)在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2)在国内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在国外留学,担任访问学者2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第四条留学人员在广州工作的方式留学人员在广州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或者兼职。(二)兴办、承包和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输出。(四)受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五)到广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五条留学人员在广州工作的原则留学人员在广州工作,应当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第六条窗口市工作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应设立留学人员接待窗口,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第七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为留学人员短期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提供资金支持。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工资优惠的留学人员工资可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企业用工的,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绩效工资可参照单位同类人员的偏好确定。第九条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享受优惠社保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可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对于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时间计入连续工龄。第十条职称评定、就业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和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来广州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按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工作年限和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的限制。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为来穗留学人员提供为期两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社会保险等事项。第十二条来广州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凭《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明》和《广州市城市居民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注销户口持有中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留学人员,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留学人员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情况公证后,进入广州所需的计划生育证明由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审核。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子女入幼儿园的子女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参加中考统一录取的,享受借读生政策性照顾待遇,加10分投档。托幼机构、少年宫、学校对留学人员子女进入幼儿园、公园、少年宫、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批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十四条居民购房待遇和安家补贴。持有中国护照且未在广州定居的留学人员,凭个人护照、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明、在广州1年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证明(补充的除外),享受当地居民购房待遇。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在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该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可持在广州购买的房屋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租赁合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家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654.38+万元。第十五条住房单位应优先解决来广州工作的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住广州人才公寓,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入境、出境、居留便利。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申请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可根据需要持多次往返证件办理因公出国(境)赴港澳批准文件。来广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明和签注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和时限的便利。对入选广东省、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并加入外国人行列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为二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第十七条留学人员来广州工作乘坐免税汽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1免税国产车。第十八条创业资金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有较大市场前景的商业性创业项目。每年50个,每个最高654.38+0万元。本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对于优秀的留学人员非科技(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管理等领域)创业项目,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每年30名,每名最高30万元;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留学人员以技术出资设立具有知识产权的公司的,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验资,但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待遇留学人员以其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第二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以广州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海外专利的留学人员,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资助。每年50个,每个最高65438+万元。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业支持留学人员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支持,优先进入广州创业园或市留学人员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并享受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创业支持体系承担留学人员创业发展环境建设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支持体系建设,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留学人员创业服务质量。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单位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无偿资助。本基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经认定的广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由市财政最高支持65438+万元;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金。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制度和信息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的相关统计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和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市人民政府决策和人才选拔提供支持。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及相关工作表彰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十大杰出留学回国人员”奖,表彰和奖励为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每两年一次,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10。市人民政府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型留学人员和紧缺高层次人才,设立“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突出贡献奖”,对在留学人员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人才中介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第二十七条优惠互斥留学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本规定和《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其10配套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条款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附则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