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纠正方面,要求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及时纠正,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当场纠正。比如,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牌的,必须按规定当场悬挂,才能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当限期纠正。比如,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首次发现的,要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才能免除行政处罚。

二是在危害后果方面,要求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是判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一般指客观后果,如是否给相关人员造成损失、是否增加公共管理支出等。这个条件是指要么违法行为没有后果,要么后果发生后,当事人已经主动补救、赔偿并履行了义务,消除了后果。

第三,就其他情形而言,违法行为还应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或“首次违法行为且执法单位认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两个条件要求市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逐一进行细化划分,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危害对象、规模、涉案金额、发生次数、持续时间、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并细化清单中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