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法律主观性:

1.印花税是一种税,对合同、凭证、文件、账册、权利许可等文件征收。纳税人通过加盖印花或在文件上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所列凭证征税。具体分为五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的文件、营业账簿、权利、许可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2.印花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固定5元/张(适用于未记载资金、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金额的账簿),其中计税依据:签订的购销合同金额、租赁费、加工承包费、运输费、贷款本金等。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有以下几种: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以凭证所载金额为准。2.业务账簿记录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税总额为基础。3.未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照片:营业执照、专利证书、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式账簿和分类账簿等各种明细账簿,按照凭证或账簿数量征税。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服务。2.企业与个人的借款合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统一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统一借款合同,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展期合同,只是经过协商延长了贷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七条规定,暂不适用贷款展期合同。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应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代理业务中,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需盖章。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信贷合同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向借款人融资的授信额度计划,不同于“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6.额度内的循环贷款,根据国税帝子[1988]30号文第二条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循环贷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0.05‰盖章,额度内的循环贷款不需要盖章。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8条,未注明金额的,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和国家报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报价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