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是过错推定吗?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并且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2.在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在专利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证明对方产品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方法,由于举证难度大,胜诉的可能性很小,这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公平的。至于被告,他最清楚他是用哪种方法制造产品的。这个核心证据在被告手里,被告举证会比较容易。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由被告出庭作证更为公平。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由污染者对依法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潜在周期长,环境污染的情况复杂多样。要证明因果关系,需要科学监测、化学分析、技术检测等科技手段。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具备这些能力,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直接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和保护环境,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受害人
4.在* * *因同一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应当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果有多人实施了多次危险行为并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而无法区分是由某个人实施的某一行为造成的,那么就推断所有人的行为* * *与危害结果相同。如果他们想被免除责任,那么那些实施了危险行为的人必须证明他们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5.在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免责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对人造成损害即可。但生产者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证据,如: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不存在,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该缺陷。
6.在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高风险行业,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必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而主张免除责任。如果行为人想要免除责任,他必须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如果由患者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对于不懂医疗专业的患者来说要求过高,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医疗纠纷也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对医疗过错的不存在也应承担责任。但考虑到现实因素,《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认定医疗行为的过错必须由患者承担。这次修改是适应社会发展做出的改变,对患者和医生都是客观公正的。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医疗规范的;
(二)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
8.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前已经知道存在缺陷的,但该缺陷的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一致。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等服务存在缺陷,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对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