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的查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科研不诚信,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剽窃、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
(二)捏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试验报告或者用户报告等。
(三)买卖、书写、撰写论文或项目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审专家和评论。
(四)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手段,或者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审批的。)、科研经费、奖项、荣誉、职称等。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科技伦理审批,或者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批文件等。
(六)无署名等实质性学术贡献,违反论文、获奖、专利等署名规范。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不必要地引用具体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得迁就、包庇科研失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科研失信当事人、证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材料。
常见的不诚实行为
1,逾期还款或债务违约。
2.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未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
3.违背承诺,如未兑现的奖励或利益。
4.提供虚假信息,如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
5.恶意诋毁他人名誉,如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或诽谤他人。
6.违反法律法规,如偷税、漏税等。
7、违反商业道德,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8、违反合同,如改变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9.违反保密协议,如泄露公司机密或客户信息。
10,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离职后立即加入竞争对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