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厦门某装修公司二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

建筑企业资质可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承担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全部专业工程施工,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承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承担全部专业工程,也可以依法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个资格的,选择一个作为主资格,其他作为附加资格。

企业的附加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资质等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中的各类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除主体资质外,专业承包企业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同类专业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的各类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资质。

第一次申请资格的只能从三级开始。下面介绍三级资质的申请。

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增加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岗位文件及相关资格标准;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注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未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证明;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证明;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和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资质升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或者追加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材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增加一项时,不考核企业的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申请材料:

除需要加盖公章或印章的材料外,申请材料可复印(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需经受理初审的部门审核,复印件需加盖审核原件的印章。申请材料一律采用A4纸,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装订成册,有软皮和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和页码。

申请资质的企业需提供审核表和实地核查表一式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综合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个专业部门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及附件材料1套。

(1)审查核实表和实地核实表:初审部门出具并签字盖章。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书面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网上资质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表格内容与系统电子数据必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在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同步提交申请。

2、由企业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对其真实性负责。

3.申请部门批准一级资质的,还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施简子涵[2008]65号)的电子文档。

(3)综合数据(第一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统计资料;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身份证明;

7.代表项目业绩的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证明材料;

8.对设备、厂房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厂房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无需提供上述2、4、5、9项所述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专项资质,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的银行资信证明;(二)企业近三年已上交建筑业营业税收据或境外项目工程结算凭证;(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R&D)中心或分中心的证明或有效批准文件;(4)国家工法鉴定文件和专利技术鉴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或主编的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通知(或命令)复印件,封面、目录、前言、引言。

⑷人事数据(第二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

3.有的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还应提供相应的反映专业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明。

(5)业绩数据(第三册)(最低等级资质申请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清单(记录表)或质量核查资料;

3、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六)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要重新核准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列入综合材料第一册):

1,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资产、人员、项目业绩的划分);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的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三年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的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资质证书换发信息: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

(8)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相同或者相近类别的施工企业资质的,其申请材料应当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申请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当提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