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专利所有权。

法律主观性:

合同中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区别在于,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是合同的主导方,其权利通常是乙方的义务..而乙方一般是指完成目标并根据完成情况获得利益的一方,其义务往往围绕着甲方的权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该法,委托发明创造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按照约定执行。要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应该明确是个人完成的还是履行职务完成的。如果受托方是法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受托方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使用了法人单位的技术资料和人力财力,那么发明创造就是职务行为,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应该属于受托单位而不是具体发明人。但具体发明人可以按规定获得奖金和报酬,可以签个人名字。受委托方为个人(含两人以上)的,申请权属于个人。一般情况下,委托方将技术数据、资料、资金和报酬委托给受托方,受托方只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于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