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的初步审查规定是什么?
首先,请求中填写的原始申请的申请日期。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期填写不正确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的通知,并在数据库中修改申请日。
第二,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被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其权利未得到恢复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经作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请求复审;在提出复审请求后和对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在初步审查中,如果分案申请的申请日不符合上述要求,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如同未提交通知书一样,并作出结案。
申请人已提出分案申请,需要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仍按照原申请审查已提出的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第二次分案的提交日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分案。但是,由于分案申请存在单一缺陷,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交分案申请。对于这种例外情况,申请人在再次申请分案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副本。未提交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副本的,不能按照例外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如同未提交通知书一样发出分案申请,并予以结案。
三。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例如,如果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则只能提交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在初步审查中,如果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如同未发出通知一样,并作出结案处理。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不得变更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分案申请的发明人还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其部分成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动词 (verb的缩写)提交分案申请的文件
除申请文件外,分案申请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和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可以使用原申请中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果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是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副本。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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