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办法
(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特别是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以及探索新兴技术领域、促进差距、薄弱环节和交叉学科发展的研究工作;
(二)学术思想新颖,论证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望在近期取得预期成果或成果;
(3)申请人和合作者具有实施研究项目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时间有可靠保证;
(4)预算切合实际。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和有利于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研究。对优秀青年科学家、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科学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支持。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制定并发布科学技术发展项目指南。科研人员参照项目指南和研究工作积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研究项目,组成项目组进行申请。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受理一次申请项目。受理时间另行通知。第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申请项目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须有两名同行业高级科技人员推荐。第八条每位申请人和主要合作者申请的项目数,加上正在进行的资助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申请人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一式六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第九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申请人应该实事求是,勤俭节约。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或可利用的合作条件,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持。科学基金的研究经费不包括出国访问和接待访问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应在申请项目获得批准后单独向相关科学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科学基金申请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和筛选,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研究计划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能否得到保障等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按项目支付部分评审费。合作单位还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各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统一制定的输入系统,将其所有申请的摘要内容输入微机软盘,并发送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局。同时将评审费和申请清单(一式两份)送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财务部。第十二条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探索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中新概念、新概念的申请。申请人的条件、申请程序和方式、申请格式和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封面左上角注明“高科技”字样。第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参见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0月0988+65438+65438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学基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