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权利要求的写作风格
2.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a包括一个特征。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a包括a0和a1特征。
4.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d包括d特征。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b包括b特征。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c包含c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反向引用”和“多重交叉引用”的现象。按照目前的审查标准,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2、5、6肯定不是“简洁明了”。现在把上述权利的技术方案详细表述一下,看看有没有这两个缺陷。
(1)关于第二个索赔。选项2指右1和右4,右4指右1,位于右2之后。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2中,可以得到权利要求2中包含的两个平行备选方案:①A(A)+b+ C+D;②A(a)+ B+ C + D(d).在“明确”标准方面,两个技术方案都是方法,保护范围明确,不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就“简洁”的标准而言,这两个方案不属于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不“简洁”的问题。
(2)关于第五项主张。权利5“备选”是指权利1、权利2、权利3和权利4,权利2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将这些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结合到权利要求5中,可以得到权利要求5中包含的六个平行替代方案:
①A+B(B)+C+D;
②A(A)+B(B)+C+D;
③A(A)+B(B)+C+D(D);
④A(a:a0、A 1)+B(B)+C+D;
⑤A(a:a0、A 1)+B(B)+C+D(D);
⑥甲+乙+丙+丁.
从上面可以看出,六种技术方案在“清楚”标准方面都是方法,保护范围还是清楚的,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就“简洁”标准而言,这六个备选方案不属于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不“简洁”的问题。
(3)关于第六项主张。权利6“备选”是指权利1、权利2、权利3、权利4和权利5,其中权利2和权利5为多个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权利要求6所包含的12个平行备选方案,而这些12个技术方案也不存在不清晰、不简洁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后一次引用和多次交叉引用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够“清楚”和“简明”的缺陷。上述引文出现在写作实践中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方式的规定,并没有列为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条款和实质审查驳回条款,更没有列为无效宣告的理由,所以似乎是出台了。对于立法者来说,其立法意图可能并不意味着必须以上述四种方式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