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国际展览是国家承认的吗?

首先,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应包括由国务院、部委主办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就是除了主办国制造的产品,还应该有其他国家制造的产品。

其次,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应该是指《国际展览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承认的国际展览,这一点在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非常重要。法律改革后,中国实行了绝对新颖性标准。根据这一新标准,有必要判断这一国际展览是否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关于这个问题,2010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增加了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是指《国际展览公约》规定的经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例如在其成员国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如万国工业博览会,1851年在英国伦敦举办的首届世界博览会,2010年在中国举办的上海世界博览会等。国际展览局的注册或认可条件非常苛刻,因此这种“国际展览”的数量非常有限。对于那些在“中国政府不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要慎重考虑展出行为是否会影响新颖性。

3.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介绍展品的出版物也享有本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因为在展会上散发出版物、文字资料和展示实物、照片、图片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只排除展会本身对新颖性的影响,而不排除介绍产品的其他相关行为,那么这种“临时保护”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展会之外发行的出版物或者展会上与展品无关的出版物,如果有能够损害新颖性的技术内容的描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因而不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临时保护”的规定。

最后,在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内,这种公开可以多次发生,即再次公开的行为不会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但6个月的宽限期是从发明创造首次公开之日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