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条件是什么,哪些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或者说明书(实用新型没有附图)或者
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的;
(2)不使用中文;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6)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类别不清楚或难以确定。
第四十条说明书中有附图说明,但是没有附图或者缺少附图的,申请人
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附图或者取消附图说明。扩展
申请人提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的日期为申请日;取消
对附图的说明,应当保留原申请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各类申请文件应当用黑色字体打印,字迹工整、清晰。
不得更改。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有锯齿
改变。
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依照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保密,但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