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根据《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拟申报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对象: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研发方向: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研发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广西社会经济发展重要产业方向开展研发,区域优势特色明显,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

(三)人才队伍: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人才培养渠道畅通。技术带头人应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拥有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八桂学者、中高级职称等固定研发团队人员20人以上。

(四)科研能力:有较强研发基础,具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近三年内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或授权发明专利(含已转让)等***计10项以上。

(五)硬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外)。

(六)资金投入: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二年以上。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三年连续投入建设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已设立首席技术官并按规定在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同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销售收入在2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比例不低于2%,销售收入在100亿元至20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销售收入在200亿元至30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销售收入在3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0.5%。

(八)依托单位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其专业方向须与广西重点产业紧密结合,须与1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近三年来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3项,或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