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中的预审是什么?
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复审请求书(包括所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提交给作出驳回预审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提出经相关部门主任审核的“预审意见”。除特殊情况外,预审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第四十三条专利局对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请求再审的,不交由原审查部门进行预审,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前置审查意见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审查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修改版本克服了原申请中的缺陷,同意在修改版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故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对于预审意见,原审查部门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原审查部门应明确说明其预审意见属于哪种类型。坚持原决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如果上述理由与驳回申请的原决定相同,可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二)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申请人提交的被驳回专利申请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原驳回申请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的,应当在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3)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属于上述两种(1)或(2)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复审,并据此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原审查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4)原审查部门不得以预审意见中未修改原申请文件为由提出新的驳回复审请求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