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入股业务有哪些风险?
国企股份制业务有哪些风险?其实职场上有很多知识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各行各业在职场上需要了解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国企股份制业务有哪些风险。
国企参股业务1有哪些风险一、股权投资对象的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非正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点:
(1)直接投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投资和非货币投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虚假出资“买单”;
(二)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虚假出资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投资的风险点:所投资财产的价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
(2)股权转让的风险点:
(1)目标公司存在未知或有负债。如果目标公司对外偿还债务,转让股权的价值会受到影响。
(2)“零对价”股权有风险。
(三)增资扩股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董事、高管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
风险点二:恶意稀释小股东利益。
风险点三:国有权益流失。
三、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4.海外投资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企入股业务有哪些风险?2国企控股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持有国企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串通,集中资金、股权或者地位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证券、期货;
(三)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买卖证券,或者自行买卖期货合约。
(四)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要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证券、期货。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的披露作出评论、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的期货交易;
(七)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企入股业务有哪些风险?3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
如何保证出资评估的真实合法?
与合伙人成立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各出资人(合资企业和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系到各出资人和将来注册的合资企业或公司的利益。所谓投入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登记,出资股东负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他股东负有支付差额的民事责任,且是连带责任;根据虚假登记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公司还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一起来经营企业,一个投资人的虚假投资,会伤害所有投资人,给新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比如补投资差额的压力,缺乏营运资金的经营困难,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
在合资企业中,合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出资的财产不真实,意味着合资企业的补偿能力降低,一方的偿债能力降低,当然意味着另一方的偿债份额可能增加,即另一方的债务风险增加。
出资财产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物、现金、工业产权都可以作为投资财产,但用这些财产投资还是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
集体土地不得擅自转让。
由于城市发展和辐射,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价格低廉,具有升值潜力。村队经济组织以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场等集体土地吸引城市企业投资项目、办厂、搞合资。合资失败,需要还债时,才发现集体土地不允许擅自转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只能进入二级市场,剩余金额在缴纳国家土地收益后只能用于还债。
如果剩余金额不足以偿还债务,此时,联营合伙人(村组经济组织)没有其他财产,城企作为联营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余额由城企承担,也就是说城企要增加自己的偿债份额。
商标专利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财产。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财产。虽然有学者主张商标、专利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投资财产,但从我国现行法律(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来看,在实践中操作并不可行。因此,目前商标专利权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财产。
确保公司资本充实。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可以作为出资的客体,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份已经被作为出资。以股份作为出资标的的,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保证股份出资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如果要考虑到股份价值相对于现金具有相当的弹性,高估股份价值会违背资本充实原则,必须审慎评估股份价值,规范股份出资的评估、定价和考察程序。
法定验资机构应当对股份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记载出资的股份情况、评估股价的方法、评估结果与股东在拟设立公司中出资的股份数量和面值是否一致。股份出资应当成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出资人的姓名、出资标的的股份及其价格、由此确定的出资数据必须记载在章程中,否则不能进行股份出资。
另外,股份出资的履行应符合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交付和转让,使所出资的股份真正属于设立中的公司。公司成立时实缴股份的价格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明显不符的,股份出资人应当补足差额,以保证公司成立后资本充实。
警惕投资的真实性。
与外国投资者的合资企业需要审查外国投资者是否以其自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投资者(股东)应以其自有的无权利瑕疵的财产作为出资财产。在实践中,一些外国投资者采用租赁、借用他人财产或以具有抵押和其他担保权利的财产作为其出资。在合作经营和合资期满之前,外国投资者看到市场不好,他们的企业亏损,就会逃跑。出资的财产不能拍卖抵债,因为是别人的财产或者财产被别人抵押,真实所有人主张所有权,财产应当返还真实所有人;
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拍卖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这样,中方和合资企业的权益必然受损,合资期满固定资产归还中国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一些外国投资者用借来的贷款作为他们的出资财产,想成立一个合资企业或让中方担保他们的贷款。实际上他们还是用别人的钱自己出资,盈利分红,然后把亏损留给中方,把投资风险转嫁给中方。
也有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或包销合资企业的货物而不付款,或通过承包合资企业固定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的方式抽回投资,变相抽回投资。
企业开办新企业的债务承诺
根据最高法院1994号司法解释,企业开办新企业,新企业资金不到位,开办企业应当对新企业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新企业名称注册为100万元,实际只有50万元。如果负债200万,原企业的新企业已经取得法人执照,投资毕竟达到法定最低注册。
新开办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654.38+0万元(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原企业承担名义注册金额(654.38+0万元)与实际到位资金的差额,即承担新开办企业50万元债务。二、新开办企业以654.38+0万元的名义注册,但作为以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实收资本仅为30万元,违反了《公司法》对该类公司法定最低注册金额(50万元)的要求。
即使原企业已经为新设企业取得了法人执照,新设企业在法律上也只能算是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因此,原企业作为总公司,应对新设立的分公司承担全部负债,即原企业所承担的债务金额(200万元)与新设立企业实缴资金(30万元)的差额(654.38+0.7万元)。可见后一种情况的处罚更重。
有些企业想成立一个新成立的企业作为子公司,并获得利润和分红。亏损让子公司以其有限的资产(静态,即有限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的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
。如果像第二种情况,实际实缴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金额,这个想法就无法实现。在法律上,这类新创业企业根本不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而只是作为分支机构,因此原企业为新创业企业承担更多的风险,分担更多的债务责任。
虚假注资导致真实债务
东方建材公司经理王看中了建材市场的销售渠道和方式,建材市场经理刘看中了东方公司的国企招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同意东方公司在大星建材市场投资12万元。大星建材市场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成为占其60%股份的控股股东。同时,大星更名为东方公司。但东方公司一下子拿不出12万元。
双方达成协议:先由东方公司通过银行向大星建材市场注资200万元,后将银行文件变更为654.38+02万元,拿到验资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换证后,大星建材市场在几个月后将2007元返还给东方公司。A公司从大星建材市场订购建材,双方约定一个月后支付货款。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大星市场10万元。
经理大星将这654.38+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试图利用时间差“借鸡生蛋”,结果亏了,只剩下654.38+00万元。当合同到期时,大星不能供应它。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大星既不能供应也不能偿还。A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进行了保全诉讼,查封了大星建材市场的房产,却发现大星建材市场的房产仅价值500万元,无法赔偿A公司10万元的货款。
A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东方公司出资的事实,采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方式追加东方公司为第二被告,要求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东方公司的虚假注资带来了真实的债务。
法院查明,东方公司明知其出资不足,仍篡改银行文件、虚假注册、抽逃资金,导致大星建材市场注册资本不实。东方公司应在大星建材市场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东方公司和大星建材市场均偿还了A公司的货款..
并购别人要理清债务黑洞。
企业并购成功率不高。失败的原因之一是并购与被并购方的信息不对称,被并购方无法摸清被并购方的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并购后无缘无故产生大量债务,新项目难以注入资金,导致并购失败。不能简单地从资产负债表或账目反映的情况来验证。很多报表和账目都是假的。许多潜在债务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在报表和账目中。
如企业借据、已签字的提货单、信用支付、质量索赔等。也有财产清单与实物财产不符的。因此,需要对财产进行清查核实,核实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审查被并购方的各种对外合同,如销售、担保、代理、租赁、合同、供货、商标专利、劳动合同等所包含的债权债务。合并合同应明确约定,仅承担债务清单中所列债务,自交割日、收购日或约定接收日起,收购方(被收购方)不承担被合并方(目标公司)的债务。
在实践中,一些合并公司为了避免目标公司无法计算和核实的债务黑洞,先与目标公司进行联营、合资、承包、信托、租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后再谈目标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即承包、租赁的有效延续和合并的适度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