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是由军政府统治的吗?
韩国宪法和制度
宪法史
大韩民国第一部宪法于2008年7月1948日通过。宪法由法学家按照两院制议会原则起草,旨在建立以总统制为基本形式的政治制度。自那时以来,大韩民国宪法已经过九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于10月29日完成,1987+65438。
第一次修宪被称为“混合修宪”,因为它是执政党和在野党分别提出的综合性修正案。这次修宪通过了总统直选法,实行两院制。
1954 11年6月第二次修改宪法,只允许大韩民国第一任总统无限期担任总统。因此,大韩民国第一任总统李承晚于3月1960日寻求第四任总统。
第三次修宪是建立议会制。宪法第四修正案为惩罚那些在李承晚执政时有不端行为的官员铺平了道路。
然而,李承晚历届政府未能达成政治协议,导致朴正熙于1961年5月发动军事政变。朴正熙政变成功后,第五次修宪。宪法修正案是由一个叫做最高国家重建会议的特别委员会起草的。宪法修正案采用了美国式的总统制司法审查宪法保护和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
为了给第三次总统选举铺路,朴正熙修改了第三共和国宪法。1972的第七次宪法修正案,打着“朝鲜式民主”的旗号,产生了强大的总统制。朴正熙“复兴维新”政权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后迅速瓦解。
崔圭夏过渡政府和被称为“首尔之春”的艰苦民主斗争也以军事政变告终。政变领导人全斗焕成为大韩民国第11任总统。三个都是。桓政府进行了第八次修宪,主要内容是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产生,只能担任一届总统,任期七年。
根据新宪法,全斗焕再次当选总统,下届总统选举定于1987。第九次修宪是执政党和在野党合作公投通过的,修改的内容在现行宪法中可以找到。
大韩民国第六部宪法恢复了总统直选制度和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的规定,并设立了宪法法院保护人权。这部宪法沿用至今,连续两届政府和平移交权力。特别是在韩国1997总统选举中,在野党总统候选人金大中获胜,政权和平移交给一个在野党,这在韩国宪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组成
目前的宪法是大韩民国走向全面民主化的第一步。除了修改宪法的立法程序之外,许多实质性的变化引起了世界的关注,包括削弱总统的权力,加强国会的权力,进一步保护人权。特别是,新的独立宪法法院的建立及其成功运作,在促进韩国成为一个更加民主和自由的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韩民国宪法》由序言、130条和6个附则组成,共分十章:总纲、公民权利和义务、国会、行政、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政府、经济和宪法修正案。
大韩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三权分立、南北朝鲜和平民主统一、追求国际和平与合作、法治和国家提高国民福利的责任。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在序言中,它不仅阐明了大韩民国的宗旨是“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和民主秩序,还包括分权和建立法治国家。宪法关于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观点是:第一,宪法采用总统制,辅之以议会制原则;第二,宪法为政党提供了特殊的权利和保护,同时规定了不得危害自由和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10条规定,“宪法保障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享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规定,宪法赋予个人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也是最文明国家的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自由、获得快速公正审判的权利、迁徙自由、选择工作的自由、隐私、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享有投票权和担任公职等从属政治权力的权利。
此外,国家还保障公民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选择工作的权利、工人组建独立协会的权利、工人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权利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环境的权利。
所有这些权利都不能毫无遗漏地写进宪法。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宪法没有详细列举而被忽视。《宪法》第37条规定,这种权利只有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共福利的必要时才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但不得侵犯自由或权利的实质。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全体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即法律规定条件下的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国防义务。
现行宪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了宪法法院,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独立机构的司法权分为五个方面:对总统、总理和法官的弹劾做出裁决;决定解散该政党;审查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解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争议;裁定宪法的延伸。
《宪法》通过国家确保个人财产权,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挥创造力,在经济领域享有自由,以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它还规定,国家可以调节和协调经济,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民主化。
宪法修正案需要一个不同于其他立法的特殊程序。只有总统或大多数国会议员可以提议修改宪法。总统必须公开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只有在国民议会一致通过并经过全民公决后才能生效。超过三分之二的国民议会议员同意,只有超过半数的合法选民投赞成票,公投才有效。
总统
大韩民国总统是最高行政长官和国家元首,在外交事务中代表国家。总统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总统不能连任的法律确保了任何个人都不能长期掌权。根据宪法,当总统伤残或死亡时,由总理或国务委员会成员临时代理总统职务。
总统拥有国家行政的最高权力。根据目前的制度,总统发挥六个主要作用。
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是整个国家在行政和对外关系中的代表和象征,负责接待外国外交官;授予奖项和荣誉;主持大赦仪式的命令。总统有义务维护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国家延续和宪法。此外,总统的特殊使命是争取韩国的和平统一。
第二,总统作为最高行政官员,有责任执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并通过发布命令和指示来执行这些法律。总统全权领导国务院、各种咨询机构和行政部门。总统有权任命大韩民国的官员,包括总理和行政长官。
第三,总统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深圳有广泛的权力制定军事政策,包括宣战权。
第四,总统是拥有全国性组织的主要政党的领导人,他可以根据自己政党的推荐任命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
第五,总统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制定者。总统有权签署条约和任命、接收和派遣外交使节,并与外国签署和平协议。
最后,总统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制定者,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并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立法者解释自己的观点。总统无权解散议会,但议会可以根据宪法动用弹劾程序,让总统对宪法负最终责任。
国家行政机构
根据韩国的总统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总统全权负责决定政府的重要政策。
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民议会同意。作为总统的主要行政助理,总理监督各部的工作,并在总统领导下管理国家调整办公室的工作。总理有权参与国家重要政策的制定,出席国会召开的各种会议。总理有权按照总统的命令代表总统处理事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法令。总理有权向总统提议任免国务委员会成员。
国务委员会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任命。国务委员会成员有权领导和监督自己的行政部门,规划重要的国家事务,在国民议会会议上代表总统的席位并阐述自己的观点。国务委员会成员集体和个人只对总统负责。
除了国务委员会之外,总统还有两个直属部门,即监察局和国家情报局,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这两个部门的领导由总统任命,但总统任命检查院院长必须得到国会批准。
审计局成立于1963,负责审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有关组织的账目。检察院也有权调查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和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检察院虽然只对总统负责,但在向总统报告时也要向国会报告调查结果。
国家情报院成立于6月,1961,原名朝鲜中央情报局(KClA)。负责收集国内外战略情报,策划协调政府情报和安全活动,从事反* * *活动。
政府改革
金大中上台后,新政府一直在大胆进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组行政系统,以适应下一个世纪人民的需要,通过将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政府,建立一个小而有能力的政府。
根据行政和自治部起草的改革计划,预计全国将有87,500名政府雇员或所有地方政府的30%被解雇。此外,地方国企也要缩减人员规模,届时地方政府的几十个附属经济实体都将关闭。
作为这一改革的重要的第一步,金大中政府将部长职位从33个减少到27个,副部长职位从67个减少到63个。
根据企划预算室制定的计划,到2002年,政府投资的19大型企业的55家子公司中有40家将被私有化,列入政府重组计划的韩国屯信公司子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计划完成时,韩国政府将只经营65,438+03家母公司(现在24家)和8家子公司(现在75家)。
各个领域的改革正在认真进行。这些改革包括政府重组、国家养老金公司私有化、政府机构的缩编和管理改革。
法规
国会是一院制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国会。共有273名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由国民投票选出的议员占议会议员总数的六分之五,其余席位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赢得五个或五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政党任命的议员在议会中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地方利益,因此被称为“国家选区议员”。
议会候选人必须至少25岁。每个选区以多数票选举一名候选人。目前,国民议会有227个席位由人民选举产生,46个席位按比例分配给各政党。
作为国家的立法者,国会议员享有通常的特权。议员在国会之外对自己在国会的发言和投票不负责。在国民议会开会期间,未经国民议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国民议会议员,除非犯下滔天罪行。
如果一名议员在国民议会召开之前被逮捕或拘留,必须应国民议会的要求将其释放,但罪行明显的犯罪行为除外。
除了享有上述特权,议员还受到一些限制。成员不能同时担任法律禁止的职务,也不允许滥用地位和特权。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活动,Q成员可以在国会之外从事有偿活动。但在任何时候,成员都必须保持高度的诚实和正直。
国会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根据法律,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应总统和四分之一以上国会议员的要求举行。定期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100天,特别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30天。如果总统要求国会举行特别会议,他必须具体说明会期并解释要求的理由。
除非宪法和法律另有规定,国会只有在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议员和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议员投票赞成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投票结果出现平局,该法案将被视为被国会否决。立法会议应向公众开放,但经半数以上出席议员同意,或议长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认为有必要时,可不考虑这一规定。
宪法赋予国会许多职能,但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其他职能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事务、对外宣战、对外派兵、国内驻军、监督国事、调查特别国务和弹劾。
弹劾动议必须得到国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同意才能提出。弹劾动议需多数票通过。弹劾总统的动议必须得到全体议员过半数的同意才能提出,而且必须得到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才能成立。
国民议会有1名议长和2名副议长,任期两年。议长主持全体会议,代表立法机关,并监督国民议会的行政管理。副议长是议长的助手,在议长不在时代理议长职务。
常设委员会
国会有以下16个委员会:国会指导委员会、立法和司法委员会、国家政策委员会、财政和经济委员会、统一和对外贸易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和自治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技术、信息和通信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委员会、农业、森林、海洋和渔业委员会、工业资源委员会、卫生和福利委员会、环境和劳工委员会等等。
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从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各委员会成员人数根据国民议会的规定分配。
委员会主席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代表委员会。一切议案和要求,应当提交常务委员会审查。这些委员会是执政党和反对党讨论不同意见的主要论坛。
根据现行国会法,20人以上的政治团体可以组成协商小组,在议会政党协商中充当协商单位。
党外人士超过20人的,可以单独组成协商小组。每个协商小组指定自己的组长和组织秘书,负责与其他协商小组的谈判和协商。
协商小组领导人开会研究国民议会的工作、全体会议和各委员会的会议计划和时间表。
裁判的
韩国法院分为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包括特别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各级法院负责审判民事、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同时监督与不动产登记、人口普查登记、保证金和司法公证有关的事项。
首尔的大法院对行政法令、条例和处置的合法性拥有最终决定权。作为最高法院,大法院审理对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军事法院所作裁决的上诉。
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首席法官推荐,由总统任命。大法官的任期为六年,不得连任。他必须在70岁时退位。大法院其他法官任期6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连任,但必须在65岁退位。
通过行使中级上诉管辖权,高等法院审理对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裁决的上诉,并行使初审权,受理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专利法院作为受理上诉的中级司法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做出初步判决。首尔和以下12城市设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济州。
家事法庭审理有关婚姻、吸烟、青少年和其他家庭的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相关的行政案件。
首尔以外的地方法院也行使该地区行政法院的职能。除上述法院外,还有军事法院。军事法庭审理武装部队成员及其文职雇员所犯罪行的案件。
宪法法院
在1987年成功发起民主运动后,宪法法院于1988年9月根据现行宪法成立。除了大法院,宪法的制定者们还按照欧洲模式设立了独立的特别法院,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效约束政府的权力。
宪法法院确定法律与《宪法》之间的一致性,裁决政府实体之间的权力争端,判决个人对《宪法》的投诉,就弹劾做出最终决定,并裁决解散政党。
宪法法院有九名法官,任期六年,可以连选连任。
法院在韩城的一个五层圆顶建筑中工作,该建筑获得了韩国建筑奖。
到1998年6月65438+7月31日,法院已审理案件3469件。在2,565,438+0起案件中,包括涉及法律与《宪法》一致性的65,438+082起案件,有一起案件被宣布违宪。上述数字表明,法院一直在积极捍卫宪法。
地方政府
《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其财产,并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地方自治的规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过以来,历经数次修改。在2006年5月19616日军事政变解散所有地方议会之前,举行了三次地方选举。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了许多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增加行政部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有效满足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开始鼓励可行性研究,并计划恢复地方自治。自1985以来,韩国举行了多次公开听证会和研讨会,有关这一话题的文章和书籍也开始出现。
1988中央宣布修改地方自治法。根据新法,韩城特别市、5个直辖市和9个省被指定为高级地方政府。汉族市、直辖市的区县定为低级地方政府。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地方社区领导人负责各自城市、城镇或地区的行政事务。地方行政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公共财产和设施;评估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当地社区的各种收费、服务、商品和其他行政事务。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名教育委员会成员,负责处理与每个社区的教育和文化有关的事务。
1991 3月,韩国举行首次地方议会选举,选举小行政单位(小市、市、大市的区)的地方议会。1991 6月,大行政单位(大城市、大道路)地方议会选举产生。修订后的法律授权地方议会检查和审计地方政府,这提高了这些新机构的权力。
第一次地方选举于1995年举行三年后,第二次广泛的地方选举于1998年6月举行。从1998开始,地方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目前,韩国共有16个道政府和232个低级地方政府(市政府)。
道府介于中央政府和市政府之间,其行政机构是中央政府的小型化行政机构。
市政府通过行政机构向居民提供服务。每个市政府都有几个区政府。区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选民的需求。区政府主要负责日常简单的行政和社会服务。
特殊复杂的事务由市政府直接处理。一些重大问题,如公共安全、路标、防火、公立学校、诉讼和处罚,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通过其机构直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