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巡回法院是做什么的?

美国法院机构的引进不同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美国的司法制度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独立司法法院的组织体系复杂。总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个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来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区。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除普通法院外,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行政纠纷。此外,国会根据需要通过相关法令设立了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上诉法院。“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级法院,即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巡回法院和美国地区法院。其中,巡回法庭又叫上诉法庭,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的五十个州分为十三个审判区,共有十三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通常有几个地区法院管辖。所有的联邦法院都直接由联邦政府资助。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法院、上诉法院或司法法院。联邦体系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①受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争议的所谓“联邦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一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体系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争议金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酌情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其他联邦法院移交的案件和原属联邦和州双重管辖,双方自愿移交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于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可以归州法院管辖。至于州与州之间的管辖权,由于法律规定不同,与哪些州的法律适用的法律冲突密切相关,这是美国法中一个有争议的难题。一、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审理程序——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美国有两个独立且平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其管辖的案件约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2%。这些案件主要是国会立法规定的犯罪,大多数案件涉及联邦法律法规,如税收和社会保障,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控制的案件,如航空和铁路企业,涉及证券和商品控制,海上商业,国际贸易,破产,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外国人权利和与多个国籍有关的州际争端的案件。98年前后,这些案件主要是国家立法规定的犯罪,与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关的案件,与家庭法有关的案件,不动产案件,房东与房客之间的纠纷案件,私人合同纠纷的破产案件除外,涉及专业过失、意外伤害、遗嘱检验和继承、部分交通违章和机动车登记的案件。好的,与联邦宪法有关的案件,与民权诉讼有关的案件,与环境保护控制有关的案件,一些涉及联邦法律的纠纷,以及集体诉讼案件。统一备案,选择调解法官。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所有诉讼案件都是由专门的立案机构统一立案,然后按照随机的方法分配给法官。法官不能自行选择案件或将当事人“传唤”到负责案件划分的书记员处,也不能自行选择法官审理案件。但有些法院也有例外,即如果双方同意与另一名擅长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案件可以从随机指派的法官移交给“选定”的法官进行调解。通常法院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但如果调解失败,案件仍将退回接受随机分配的法官审理。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没有分级管辖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二审终审制。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州法院系统,对所有诉讼案件都没有“等级管辖”的限制,所有案件都由相当于中国基层法院的原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如果是州法院系统,也可以上诉到州中级上诉法院。只有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宣判后才会自动进入最高法院。部分地区有一些例外,如加州规定,在中级上诉法院判决后60天内,当事人有权向州最高法院申请重新上诉。经州最高法院审查和裁决后,每年仅受理约65,438,000起此类重新上诉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争议对象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90%以上的案件不会重新上诉

州最高法院接受了。4.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审理不到65,438,000起案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为三级: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13、地区法院94、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县法院。九名法官每年审理大约80-100起案件。这些案件来自于数以千计的不服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最终判决的案件。涉及联邦宪法和州际法律冲突的案件,决定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点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除了审理案件外,主要是到司法巡回区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到国外讲学学习。联邦最高法院在讨论案件时的做法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及其理由也要写在判决书上。当最高法院讨论一个案件时,所有9名大法官都必须出庭,表达他们的意见,并进行最终投票。审判长的意见被多数人采纳的,由审判长起草判决书;否则,将由首席大法官任命的多数意见的法官起草。在90多个刑事案件中实施了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案件中可以实行辩诉交易,即如果被告人同意放弃辩护权并认罪,公诉人可以从轻起诉或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缩短刑期,将被告人与被告人的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后直接判决。虽然这种“辩诉交易”可能会使被告人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不相适应,但它为国家减少了不少司法成本,这一点还是值得肯定的。美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辩诉交易相当于一种和解,有点类似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和解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但和解的内容与调解不同,因为辩诉交易的和解是以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为基础的,双方的公诉人也是律师,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后提交法官判决,而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协议法官在控辩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并不扮演“调解员”的角色,但法官必须问被告本人,他的“认罪”是否是自愿的,他是否知道放弃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不认罪,不知道“认罪”的法律后果或者双方律师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自然进入陪审团审判的普通程序。未向法庭公开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根据联邦法律和大部分州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开庭前由控辩双方公开披露,否则不得出示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如果公诉方认为在庭审前公布证人姓名可能导致危险,可以不公布,但在庭审的某个阶段,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同时,法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检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命令司法警察对证人进行“保护”。证人保护的内容有很多,比如改名换姓,改变居住地,甚至整容。7名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直接言词证据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任何未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法庭同意,双方都有权要求法官发布命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文件是传票。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官可以决定将其逮捕,并以“藐视法庭”罪判刑。作证前,证人必须在助理法官的指导下宣誓。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无论是陪审团审判的普通程序还是辩诉交易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有律师参与。即使被告不希望律师为其辩护,法官也要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因为法官会担心被告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内容而放弃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如放弃辩护权、要求陪审团审判等,影响判决的公正性。9.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分开。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只有三级最高法院。在这种法院制度下,上诉法院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程序是严格分开的。也就是说,在一级法院,要么各类诉讼案件的原审只能在一审中进行,要么上诉案件的二审只能在二审中进行,不会出现重叠和交叉。这与我国中级以上法院既有权进行一审又有权进行二审,甚至有权进行复查和再审的制度完全不同。据了解,美国的这种做法体现了不同审判阶段不同的价值追求。对于原审,主要是体现审判的民主与公正,而对于上诉审,则倾向于追求审判的法律价值。10.上诉案件的审查和筛选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不会“无条件”受理,进入二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上诉庭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首先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筛选。这些案件一般涉及法院一审已经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一审已经明确放弃的权利,然后将涉及法律适用或者反映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作为申诉案件正式受理。1.生效判决的地域效应。在美国,虽然实行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种制度,但法院判决包括裁定和命令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法院必须承认和执行其他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这里的“承认”包括保证判决的终局性和保证判决的执行。第二,当事人自觉履行大都市生效判决,基本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美国法官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是一种观念。总的来说,美国人守法是因为他们相信法治,相信如果每个人都守法,社会会变得更好而不是一种义务。事实上,在一个案件众多、法律复杂的国家,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是不可能迫使所有人守法的。其次,法院有权对不执行生效判决、藐视法院的人进行处罚,即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债务人,将受到法律追究。正因为如此,一般情况下,上至总统下至老百姓,所有诉讼当事人都尊重法院的判决,自动执行法官做出的决定,包括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做出的相关裁定或命令。例如,1974年美国诉尼克松案。当时,最高法院命令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向当地法院提交他与他人的谈话录音。尼克松总统试图抵制法庭命令,但最终他发现很难不服从,因为尽管提交录音带会使总统职位难以稳固,但如果他不服从法庭命令,会给他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法院不负责生效判决的具体执行。美国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所以法院的司法统计中没有关于受理、执行和未决案件的数据。但是,法院不负责生效判决的执行,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对实现其权利的请求无动于衷,也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袖手旁观、坐视不知地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不作为”。并将权利人关于执行申请的“动议”作为新的“诉讼”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即发布与执行措施相关的命令。原告胜诉后,对方逾期不履行判决,如果知道对方把钱放哪了,如果有银行,可以向法官申请发布命令。法官审查后,可以确认原告证据充分,发出扣押令。原告可以提交司法警察进行非法庭准备,必要时司法警察也可以请求当地警察协助。如果原告知道对方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在哪里,可以先在房地产管理处登记遗体告别权。目的是向公众报告。市民告知该房产已卷入诉讼,随后向法官申请向司法警察发出公开拍卖和出售的命令。如果债务人是员工,债权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签发“第三方扣押令”,要求员工工作的公司定期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支付给债权人。诸如此类。相反,这也有利于法院法官将精力和时间集中在审判活动上,不受非审判事务的干扰和影响。4.生效判决的执行应由独立于法院系统的专门机构处理。这里所说的“专门机构”是指联邦司法警察和州司法警察。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般可以自动履行。对于少数逾期不履行的债务人,在查封、扣押、变卖债务人财产的“动议”经法官批准后,债权人可以凭法官签发的命令,请求司法警察对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遭到了南方各州白人和州长的系统抵制,只接受白人的学校仍然拒绝接收黑人学生。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美国总统派出联邦军队,在州长和学校大门周围的白人和黑人学生进入校园之前,将他们赶走。5.申请执行的期限。在美国,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期限一般为10年。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申请重新签发相关命令。这比法人申请执行时限6个月,个人申请执行时限1年要长得多。显然,这种将法律保护的重心向权利人倾斜的理念和做法值得借鉴。6.申请执行的费用。与惯例明显不同的是,我国收取的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大多是按照争议金额或申请执行金额的比例征收。在美国,当事人向法官申请签发执行令的“动议”是“计件”的,要求司法警察在执行后按照实际支出支付费用或者从财产中全额扣除,有点类似于我国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收取的“实际支出”和“实际费用”,包括司法警察的费用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