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积分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2.连续5年参加厦门市社会养老保险;
3.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不算租房);
5.无犯罪记录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注:五年或八年期间有间断的,累计间断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此年限由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认定发证。岛外的,由岛外公安局户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6.值得称赞的和解
在厦门获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见义勇为英雄”、“厦门市十大(优秀)青年农民工”、“厦门市十大(优秀)外籍女职工”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等荣誉。
注:这些市级荣誉必须在厦门获得,或者国家级荣誉,在其他城市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落户厦门;获得荣誉称号的,除本人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一起落户。
7.毕业生应落户:应届毕业生须在厦门建立接收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专业对口,且该专业为厦门市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年6月10前报批)。
(3)厦门岛外企业接收的,且专业与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与单位主营业务相对应,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30日前报批)。
(4)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方面取得省、市有关科技、专利部门认定的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奖励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⑤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援或支援山区建设。
6.厦门知青子女。
注:厦门每年制定长短期专业对照表,短期专业急需,供不应求。详情请登陆厦门人事网。
6.厦门积分落户分值
随迁子女上小学的积分按照职工社保积分、稳定住所积分、计划生育积分三项计算,总分120。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积分(58分)
(1)随父母子女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每满一年累计4分,满分48分。
②如果随迁子女父母双方都在厦门生活工作,其中一方可以作为主申请人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以作为副申请人。副申请人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每累计满一年计2分,本项满分为10分。
(2)稳定住所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居住每满一年累计2分,分值为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申请积分入学地区购买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且该住房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迁入的,累计24分。
③流动人口子女父母一方与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同区居住,在本区申请积分入学的,每满一年累计积分为1,满分为9分。
(三)计划生育加分(5分)
随行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加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无论是否接受过治疗,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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