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反驳,他撤回了反驳。

专利代理人收到驳回决定的情况并不少见。经常听到有同事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告诉当事人:本案审查员已经作出驳回决定,驳回案件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不予审查.....但从作者多年的经验来看,拒绝并不可怕。只要我们依法与审查员一起反驳,并遵循审查指南,充分论证自己的观点,就有可能反驳,驳回。在本文中,作者将与您分享一个拒绝决定后撤销授权的案例。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该案经历了四次回复审查意见,但审查员仍作出驳回决定,经审查请求后撤销,最终授权。

经过对本申请的四次答复,索赔1如下:

1,一种口服固体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组合物由氢氯噻嗪12.5克、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2.5克、坎地沙坦酯8克、微晶纤维素35克、可压缩淀粉50克、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38克、二氧化硅1.5克、硬脂酸镁1.5克制成..

1)分别将氢氯噻嗪、坎地沙坦酯和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过筛备用;

2)将微晶纤维素、可压缩淀粉、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二氧化硅和硬脂酸镁分别在70℃下烘干3小时,过70目筛备用;

3)按处方量称取备用的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微晶纤维素、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二氧化硅和硬脂酸镁,用等量逐步法混合均匀,得到混合粉末;

4)称取规定量的坎地沙坦酯和氢氯噻嗪,与步骤3)得到的混合粉末混合均匀,得到药物组合物粉末,取样检验;

5)将得到的药物组合物粉末直接压片包衣,得到药物组合物;

氢氯噻嗪为氢氯噻嗪晶体,用Cu-Kα射线测得的X射线粉末衍射图中,氢氯噻嗪晶体的特征峰为4.1。、8.2?、9.8?、12.1?、15.1?、16.7?、19.3?、20.0?、22.1?、23.3?、26.8?展示。

审查员指出,在权利要求1的中药组合物的组分和辅料的制备步骤(2)中存在“可压性淀粉”,但在随后的制备步骤中没有添加。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限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明地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审查员以此为由拒绝了申请。

审查请求

在收到驳回申请的决定后,提交人仔细研究了申请和驳回决定,并提出了复审申请的请求。他认为申请清楚,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撤销驳回决定。具体原因如下:

至于在制备步骤中缺少添加“可压缩淀粉”的缺陷,申请人认为只有两种可能,即选择在步骤(3)中添加,或者选择在步骤(4)中添加。在驳回决定中,还指出了第三种可能,即“也可以指制剂可以不含该成分”,请求人认为不成立。作为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已经明确记载了“可压缩淀粉”的成分,“可压缩淀粉”的辅料在干燥、过筛备用的准备步骤(2)中也已经明确处理过,因此有必要在后续步骤中添加该辅料。如果不需要添加这种辅料,完全没有必要写在它的成分里,更不用说烘干过筛了。因此,请求人认为这种可能性显然不是基于技术人员在其技术领域的知识和能力来评估的。

但就本申请而言,“可压缩淀粉”的添加只能在步骤(3)中添加,具体表述如下:

本申请的片剂采用粉末直接压片法制备,为了混合均匀,本申请采用等量递推法混合。对于粉末直接压片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主药与辅料混合后压片,即所有辅料一起加入,特别是将可压性淀粉应用于粉末直接压片工艺时,可压性淀粉与其他辅料一起加入,并提供三份对比文件予以证明。另外,由于申请涉及三种主药,为了使混合物均匀,申请对部分主药采用等量递归添加法。至于“等体积加入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众所周知,当组分比例相差很大时,主药和辅料能充分混合均匀,主药含量小于5%时一般采用等体积加入法。该应用中有三种主要药物。经计算,本申请药物组合物中氢氯噻嗪、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和坎地沙坦酯的含量分别为8.39%、1.68%和5.37%。可以看出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的含量小于5%。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选择将主药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与辅料用等量的递归法混合,然后将剩余的两种主药与得到的混合粉末混合。因此,请求方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疑会选择在步骤(3)中加入。

审查通知

针对该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中药组合物的组分及辅料干燥过筛的制备步骤2)中存在“可压缩淀粉”,但在后续制备步骤中并未添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否在制备步骤中添加“可压缩淀粉”或在哪个步骤中添加。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限定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此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以其记载的范围为准,当前权利要求1并未限制步骤3)中添加可压缩淀粉。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当前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不一致,在权利要求未被修改的情况下仍存在上下文不一致。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1的不清楚缺陷。

审阅回复

通常很多代理在收到审查通知后,认为撤回反驳基本不可能。然而,是否真的没有撤销该申请授权的前景?专利复审委员会不认可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内容吗?你只能放弃?如果你这样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笔者在仔细研究了复审通知书后认为,根据复审通知书,“复审委员会认为当前权利要求1不仅限于在步骤3)中添加可压缩淀粉,但复审申请人的陈述与当前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范围不一致,在权利要求未被修改的情况下仍存在上下文不一致”, 已知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复审申请人的陈述,但仅认为在权利要求未被修改的情况下仍存在上下文不一致。 只要修改权利要求,限制步骤3)中可压缩淀粉的添加,就可以克服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缺陷,这是复审委员会给出的一个启发性意见。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在回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即在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记载的“微晶纤维素和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之间增加了“可压缩淀粉”。

并发表了意见。一、请求人充分声明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认为在权利要求1步骤3)记载的“微晶纤维素和交联聚乙烯吡咯烷酮”之间添加“可压缩淀粉”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从说明书中可以毫无疑问地获得。具体意见如下:

在本申请的说明书部分,具体记载了口服固体药物组合物的两种剂型,一种是片剂,另一种是胶囊,并分别提供了这两种剂型的制备方法。从两种剂型的制备方法可以看出,两种剂型的制备方法的区别在于,在胶囊的制备中,在得到混合粉末后增加了湿法制粒步骤,主药坎地沙坦西酯的加入时间不同。对于辅料,从胶囊的制备方法可以看出,包括“可压性淀粉”在内的所有辅料均在步骤2)中干燥、过筛,并在步骤3)中添加。至于片剂的制备方法,所用的辅料与胶囊中所用的完全相同,所有的辅料也在步骤2)中干燥过筛,除“可压性淀粉”外的其他辅料也在步骤3)中加入。至于准备步骤3)中缺少“可压缩淀粉”的缺陷,显然是请求人书面错误造成的,请求人为此恳请复审委员会。

其次,请求人坚持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认为基于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可以毫无疑问地认定步骤3)中添加了“可压缩淀粉”。

提款授权

复审委员会接受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撤销了驳回决定,并很快收到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

总结

在收到驳回决定时,专利代理人不应绝望和放弃。他要认真分析涉案申请和驳回决定,依据法律和审查指南与审查员进行反驳,充分表明我们的观点。很多时候你会发现越写越觉得有理有据,真的会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