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的形式审查制度

1-实质审查制度一般分为即时审查制度和延迟审查制度。2-即审制,也称一次性审查制。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专利局立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而无需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保证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审查程序。其缺点是审批时间长,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3-延迟审查制度,又称提前公开请求审查制度。即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并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的一段时间内随时请求实质审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专利局只有在该请求被公开后才会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各国不尽相同,大致为2 ~ 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国家是7年,澳大利亚等国家是5年,巴西是2年,中国是3年。4-在实践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审查专利申请的形式及其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符合形式要求且未发现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授予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审查专利申请的形式,还审查申请所涉及的内容是否符合发明的定义,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说明了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明并有说明书的支持,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实质性问题。如果找不到驳回理由,将授予专利权。此外,我国专利法采取提前公布和延期审查制度,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将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公布期届满前主动请求提前公布其发明专利,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并且如果提前公告符合要求,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初审后将立即进入公布准备); 然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开始实质性审查。5-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立即予以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在申请日以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在外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时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g//28/cotet_。html文件的后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