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

(二)技术复杂或者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预先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预先计算总价;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1.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

(二)技术复杂或者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预先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预先计算总价;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2.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说明或者基本介绍;

(三)采购项目预算;

(四)供应商资质;

(五)获取咨询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咨询文件的价格;

(六)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3)供方未能与需方签订合同,但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况除外;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诚信;

(五)协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