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特级企业资质不能承接3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施[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建施〔2007〕72号)中关于国家工法、专利、国家科技进步奖、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对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施[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建施〔2007〕72号)规定的特级资质企业限于承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特级资质企业限于承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施[2065 438+0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4.将《关于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意见》(建施[2065 438+05]20号)中规定的资质续期调整为简易续期,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关键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和建施[2065 438+05]20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换发类别和等级要求,企业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直接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发要求另行通知)。过渡期调整为2016年6月30日,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自2016年7月30日起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实施意见》(建施[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级)、资质增项时,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现有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取消第四十二条中“企业只能选择五类专业承包资质进行续展,超过五类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加成要求办理”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分包和模板分包除外)企业资质不予延续。
各地要认真组织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取得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 10 10月9日
南京李润有资格办,效率高,服务好。我上次在哪里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