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产生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适用什么政策?如何立案?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101号),“3。对技术成果投资实行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份(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或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技术成果投资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在投资入股当期纳税。允许递延到股份转让时,按照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何一项政策的,允许被投资企业在技术成果入股时按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移给被投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股份(权)的行为。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62号):“2。浅谈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一)对实施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以技术成果所有权出资。
(二)企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提前申报时,在《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申报表》(附件5)中填报相关内容。
(3)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