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相关档案移交的具体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档案原则上分类:(1)基建档案和设备档案归其所属实体;(2)产品和科研档案(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3)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4)生产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给接收方,也可随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档案一并移交给档案存放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档案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下列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和组织的演变及其主要职能和活动;

(二)反映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维护国有企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活动;

(四)反映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国家治理活动、经济技术发展、社会历史风貌、文化习俗和生态环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管本单位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