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性:

一、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是什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专利的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三。假冒专利的构成要件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这一条规定的表述详尽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同时,可以将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要件归纳为:(1)必须存在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为他人保护其产品的专利产品,或者为他人保护其方法的专利方法,从而误导公众;(二)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专利并且是真实的;(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故意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的四种行为都是故意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16条填补了法律空白。仔细分析上述理论或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或错误,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两对关系,一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的关系,二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冒充专利的行为的关系。在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时,必须认清这两种关系,彻底改变原有的模糊和误解,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主观性:

会受到行政处罚。假冒专利就是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如果是侵权,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和行政处罚。假冒专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